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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绵府办函[2008]264号
【颁布时间】 2008-11-05
【实施时间】 2008-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贴息资金额度,分配核定我市贴息资金年度规模,并拨付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资金规模和贴息需求,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全省地震灾区当年实际贴息率;
  
  (四)借款人根据当年实际贷款数、当年实际支付利息、当年实际贴息率等计算贴息额,经贷款经办银行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本级项目按第四条职责分工执行);
  
  (五)财政部门将主管部门的汇总资料上报,并根据上级核定我市的贴息规模按规定程序拨付贴息资金;
  
  (六)各级财政部门逐级办理贴息资金清算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六、2008年财政贴息资金规模的申报
  
  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2008年5月12日以来贴息需求的申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务必于2008年11月25日前,按照“不重不漏”的要求,编制《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需求规模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送市财政局(财政大楼8楼14号经济建设金融科,电话:2220498)。凡未按时全面申报而影响享受贴息政策的,责任自行承担。
  
  在申报年度需求规模时,计算贴息金额的贴息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次年初正式贴息时,按公布的当年实际贴息率计算。
  
  扩权试点县三台县、江油市在报送省财政厅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97号)(略)
  
  2、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需求规模申报汇总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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