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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建设局
【颁布时间】 2008-11-05
【实施时间】 2008-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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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事先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
  
  (五)向设计单位提出违反规范要求设计修改的;
  
  (六)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七)提供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昆明市市政工程和公益性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九)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经原设计单位或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擅自施工的;
  
  (十)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而未使用的;
  
  (十一)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勘察设计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审图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超越资质或者使用无效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将所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后仍不改的;
  
  (三)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 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定的;
  
  (四)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五)同意建设单位违反规范要求的;
  
  (六)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对图纸进行违反规范修改的;
  
  (七)设计单位不参加重要部位质量验收的或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八)勘察单位不参加基础施工验槽,勘察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九)设计单位不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而未注明、对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出指导意见的;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十)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选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违反规定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十一)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为其它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十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或其他影响工程审查质量的;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工作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使用无效资质证承揽工程或者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现场专职质检员无上岗证的;
  
  (四)特殊专业工种人员无上岗证的;
  
  (五)施工组织设计与实际工程出入较大的;
  
  (六)施工现场未配制必要的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
  
  (七)应复检的原材料先用后检或无复检的;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或者先使用后检验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或者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八)采购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昆明市市政工程和公益性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九)模板及其支架未按规范进行专项设计的;
  
  (十)同一个质量问题出现三次的;
  
  (十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工作的;
  
  (十二)使用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未按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偷工减料,故意虚报工程量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已自检过的隐蔽工程抽查时发现仍有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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