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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造成后果的; (十五)劳务发包企业不对劳务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持证上岗等履行监督责任的;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使用无效资质证或者转让、出借《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上岗证的; (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监理工程师无上岗证或上岗证的单位名称与现工作单位名称不符的; (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不针对实际工程的; (五)监理员代替监理工程师签字的; (六)未对进场的原材料、施工设备进行检查的; (七)对进场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不按《昆明市市政工程和公益性建筑工程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的; (八)未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 (九)未严格实施见证取样的; (十)未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或不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式监理的; (十一)未对质量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单的或质量问题整改结果无回复资料的; (十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三)未发现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有明显错误现象的; (十四)未及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签字的; (十五)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侵犯他人利益的; (十六)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十七)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在招标代理工作中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倾向以及与招标人串通 招标或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九、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担造价咨询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在解决经济纠纷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三)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由于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委托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符合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记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以及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的; (二)出据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实验数据、随意篡改检测实验记录或者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违反规范标准的; (三)检测报告的检测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 (四)检测报告无计量认证专用章的; (五)检测报告检测人、校核人、审核人采用盖章形式的; (六)检测人未有上岗证的 。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在见证取样的试件中抽取30%送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试验和检测。 十二、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质量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对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给予停工或不同意验收,并上报市建设局对相关单位给予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十三、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表上报市建设局质安处。 附件:《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08〕483号)(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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