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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75号
【颁布时间】 2008-11-04
【实施时间】 2008-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未设置的,自动消防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内可燃物多且缺乏水源影响火灾扑救的。
  
  7、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8、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不健全和员工未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演练。
  
  四、整治措施
  
  ㈠对存在专项整治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㈡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立即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㈢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整治第五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拆除护栏;对拒不拆除的,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㈣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㈤人员密集场所的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进行取样并组织鉴定性检查;对存在隐患无力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㈥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不健全、员工未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演练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㈦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㈧人员密集场所如属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并澄清底数,登记造册。
  
  ㈨坚持“阳光作业”,增加专项整治活动的透明度,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做好全过程的跟踪报道工作。各地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组织部署、单位自查、排查摸底、隐患整改、监督检查、总结验收六个步骤进行。
  
  ㈠组织部署(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10日)。
  
  各旗县区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阶段计划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㈡单位自查(2008年11月11日至2008年11月20)
  
  各旗县区要向全社会公布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同时,召开本地区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自查整改的实施方案进行宣贯讲解,并进行工作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火灾隐患自查。
  
  ㈢排查摸底(2008年11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
  
  担负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社会单位基本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按照《人员密集场所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2)的要求认真进行情况登记并制作本旗县区人员密集场所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08年12月15日前,由各旗县区消防大队负责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1)上报巴彦淖尔市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办公室(市消防支队)。
  
  ㈣隐患整改(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
  
  各社会单位根据自查、检查情况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整改要求,筹措资金,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旅游定点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客运车站及候车厅(楼)等要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及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整治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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