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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75号
【颁布时间】 2008-11-04
【实施时间】 2008-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㈤监督检查(2009年1月21日至2009年2月15日)。
  
  市政府将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区联合检查组要对本辖区内属专项整治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市联合检查组负责对旗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部分重要场所进行抽查。
  
  ㈥总结验收(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2月28日)。
  
  旗县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巴彦淖尔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09年2月10日对旗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通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六、整治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实效。
  
  ㈡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发扬以往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通过联合执法,消除一批大的火灾隐患。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凡是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被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和关停取缔的单位及场所,相关部门要及时吊销其有关证照,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落实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巴政办字[2008]187号)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推动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社会单位防控火灾能力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能力,保障消防疏散设施完好、畅通。
  
  ㈣严格监督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各旗县区公安局和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一定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坚决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务必做到“六个一律”,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爆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㈤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经济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的问题一查到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㈥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㈦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在限期内未整改主要隐患的公共娱乐等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关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批准),并从重从快处理一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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