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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我市位于依-舒断裂带北段,勃利-神树断裂带、黑龙江断裂带穿过境内。1996年以来被省政府确定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存在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背景。根据省地震局专家会商意见和东北地区地震活动性分析,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有增强趋势。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所面临的震情形势和艰巨任务,深刻牢记四川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造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入贯彻实施《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国发〔2006〕96号)、《黑龙江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黑政发〔2006〕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推进防震减灾体系建设。现就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面向社会、面向科技、面向经济、面向市场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援相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把抗御中强度地震灾害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点,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全社会综合防震减灾能力。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市地震监测能力大部分地区达到2.0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达到1.5级,消除监测盲区;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城镇防震减灾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抗震设防要求;结合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到2020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相当于我市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新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的国家标准。地震部门要依法强化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项目审批部门要与地震部门建立联审联办工作机制,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协助地震部门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限制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审批、验收。 (二)提高学校、医院等重要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参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全市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1度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提高上述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能力。 (三)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切实提高农村民居防震抗震能力。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1号)要求,农村新建民居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8〕112号)的要求进行设计。力争到2013年,我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建设2个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村,其他县(市)区建设不少于1个示范村。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泥草房改造、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同时扶贫解困房建设、节能房建设必须包括抗震要求,避免重复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保证任务落到实处。地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合作,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做好各类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和抗震加固工作。到2010年,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对抗震性能差或不具备抗震性能的建筑物,要立即采取工程性震害防御措施。对水库、水电大坝、易燃、易爆、易泄露有害物质的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查险加固。对城镇和农村各类危旧校舍要及时改造和加固。地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开展城市房屋、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除险加固工作,积极推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