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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民生行动计划,现就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有效缓解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按照国家要求,2009年以后一个时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原则上仍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农业人口较少的城区、开发区可探索兼并统筹管理模式。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巩固成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缴费工作 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宣传、发动、筹款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板报、宣传栏和宣传单等形式,使农民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提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正确引导、动员农民参合。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每年从11月份开始,全面启动下一年度的宣传筹款工作,实行入户动员,做到边宣传、边收款、边登记、边办证。要不断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科学降低筹资成本,提倡社会、集体资金为农民出资参合。建立完善连续缴费机制,参合农民中途退出隔年再参合的,要补交未参合年度的个人参合资金。坚持民政出资为困难群体参合,保证弱势群体全覆盖。宣传发动和农民个人筹款工作要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参合人数及参合率要稳步提高,原则上不应低于上年,不应低于国家及省里的要求,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三、科学设计和调整补偿方案 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意见》(吉新农合医办发〔2008〕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办法,科学设计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意见,制定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同时,要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慢病统筹、大病补助、特殊救助等方式,不断提高受益水平,着重解决好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实行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补助的办法,2009年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筹资总额为10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80元,农民个人缴款标准为20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和筹资标准。城区、开发区要适当提高财政配套标准,2009年城区、开发区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筹资总额为120元,其中省规定筹资标准100元部分,扣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及农民个人缴费额后的地方财政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余下20元由区级财政承担。 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时予以足额安排,并于1月末将县(市)、区级配套资金全部划拨到位。要掌握基金使用动态,规避透支风险,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透支部分由同级政府申请使用风险金和安排其它渠道资金解决。县(市)、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对于参合农民低于10万人的县(市)、区,原则上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安排;对于参合农民高于10万人的县(市)、区,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安排。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经费及时拨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