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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咨询论证后评价制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设立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咨询专家”称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行政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咨询专家,建立专业咨询组织,为部门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论证服务。在业务上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如咨询论证工作需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从部门咨询组织中统筹安排咨询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县(市)区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其他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四、银川市政府常务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