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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8]149号
【颁布时间】 2008-11-03
【实施时间】 2008-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银川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九、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十、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十一、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十二、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三、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四、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十五、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十六、本制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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