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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银川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九、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十、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十一、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十二、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三、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四、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十五、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十六、本制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