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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固政办发[2008]167号
【颁布时间】 2008-11-03
【实施时间】 200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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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交通局
  
  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管理,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或个人从事此项经营活动。督促公交企业专门开辟中小学校交通线路,每次提供用车服务前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选择有从业资格的优秀司乘人员为中小学提供服务。
  
  (六)市公安局
  
  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用电线路、礼堂、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等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要重点检查;
  
  加强对校车的管理,落实校车备案、安全检测、维修保养、校车标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严格农用车辆管理,严禁农用运输车搭载学生。严禁车辆超载,特别加强学生上、放学及住校生周未往返学校时段车辆的管理;
  
  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交警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加强对学生租住房屋的管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校外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排查,由责任区民警和学校保卫部门每周对寄宿学生租住的民房的日常用电、卫生、冬季防火防煤烟等各种情况及时检查。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
  
  (七)市教育局
  
  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责令学校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落实档案登记、日常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协议书等制度。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组织学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特别要做好师生防火、防煤烟中毒、食品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知识、饮食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和交通安全教育。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学生日常生火、封火的管理;严禁学生在宿舍使用蜡烛、煤油灯照明。督促用炉火取暖的学生宿舍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支教帮扶人员及农村特岗教师的冬季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加强校车管理,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
  
  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
  
  (八)市卫生局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小卖部、饮食店、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严格卫生许可审批管理;检查校园周边餐饮服务业卫生安全状况。
  
  (九)市工商局
  
  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车站等学校周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经营单位的市场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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