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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合理设置机构。本着科学合理、精干高效、集中力量的原则,科学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县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按照《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发〔2006〕78号)要求,对现有的各类兽医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能进行整合,分别组建和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工作技术支持机构,原则上分开设置,任务较小的县也可合并设置。其它县级农业、林业、水务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保证收编人员有归属单位。具体机构名称、机构数量、核定的编制原则上保持不变。 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的乡(镇)、涉农办事处,按原则和标准核定编制,不再设立乡(镇)、办事处农、林、水技术推广机构,分别由县级农业、林业、水务主管部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办事处开展技术推广工作,这部分人员必须保证主要工作时间在乡(镇)、办事处。其他县(市)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可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派出农业、林业、水务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任务较轻的乡(镇)、办事处,也可综合设置一个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报批。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在改革中,保持现有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总数的基本稳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防止简单的合并和精简。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其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五)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具体的聘用工作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原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及未签订聘用合同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未聘人员,即“老人”,原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未聘人员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一般不实行待聘过渡期和托管;对2003年8月31日之前进入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未签订聘用合同或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未聘人员即“中人”,实行过渡期和托管;对2003年8月3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未聘人员即“新人”,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管理。 (六)建立健全考评和培训机制。制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的责任。积极探索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以及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对一线农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新机制,把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把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和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挂钩。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 完善农业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各级农业、林业、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提高其服务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推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分开,实行个人自由申报、行业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评审、人事部门认定资格、单位自主聘任、政府监督管理的评聘方式,营造专业技术人员良性竞争环境。加强聘后考核,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动态管理,促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七)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乡镇供水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由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承担。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对一些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交由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