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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76号
【颁布时间】 2008-11-03
【实施时间】 200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八)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多渠道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在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加快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规范各类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各类农业教育和科研机构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推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鼓励农业科研教学人员兼职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支持。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行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四、工作进度安排
  
  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成体制理顺、机构设置,基层农业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设置工作。制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明确安置的政策、渠道和方法,审慎稳妥地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化解工作。
  
  11月25日前,重点做好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验收和总结工作。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事关“三农”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负责人,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确保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二)切实落实经费。各级财政要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重大农业技术措施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农情统计、汛情旱情监测及相关农业、林业、水务技术推广工作。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服务设备,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件。
  
  (三)切实稳妥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各县(市)区对原签订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要进行认真清理,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对于超编单位,人员只减不增,严格控制进人,逐步减少超编人员。确需新增人员的,原则上从超编人员和分流人员中选择。要积极探索各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加强就业培训指导,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创造条件;要按照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领办各种形式的农业服务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要积极在政治上给予关心,生活上给予照顾,工作上给予帮助。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临时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清退工作。
  
  (四)切实加强资产管理。要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对现有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平调和流失。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要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出租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或出售给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自愿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的人员。对过去开展经营性服务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要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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