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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友好关系,根据1956年4月15日在开罗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01年至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努力采取措施,促成两国对对方国家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以便为双方留学人员获取对方国家学历提供机会。 第二条 双方鼓励: (一)两国高等院校签订交流和合作双边协议,支持两国高等院校校长和教授互访、讲学或参加学术活动。 (二)加强两国高等院校、特别是北京大学与开罗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与艾因·夏姆斯大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中埃高等院校间对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学术共同指导制度。博士生人数和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每年互换语言、文学、历史、考古等文科专业和工程、技术、医学、农业等理工科专业以及中国特有的其他专业的20个奖学金名额,学生的接收根据本国现行规章进行。 第四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和汉语教授。埃方每年向中国派遣若干名阿拉伯语和阿拉伯文学教授,举办短期讲座。中方向埃及艾因·夏姆斯大学语言学院派遣若干名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具体人数根据对方需要和双方商定的条件确定。 普通教育 第五条 双方每年交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等有关发展普通教育和技术教育的资料。 第六条 两国教育部将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资料适量编入教科书。 第七条 双方互换儿童绘画和手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环境的特点。 第八条 双方互换教育管理体制、学历制度等方面的资料,以求达成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 第九条 埃及教育部愿意根据中方要求,派遣具有阿拉伯语专业大学学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赴华教授阿拉伯语,为期一年。费用条件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在计算机和教育科技方面交流经验。 爱资哈尔大学 第十一条 根据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通告的条件和准则,爱资哈尔大学每年向中国穆斯林子女提供15个奖学金名额,到爱资哈尔大学各学院学习。 第十二条 爱资哈尔大学每年向中国有关伊斯兰教经学院提供5名青年教师进修奖学金名额,时间1至3年,所学专业由中方确定。 第十三条 爱资哈尔大学向中国的伊斯兰教经学院赠送伊斯兰教研究中心的出版物和教科书。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教学资料、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便就两国科教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研究。 文化 第十五条 双方互换资料,以便两国确定可纳入共同文化工作计划的活动和项目。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高级官员和有关人员直接会晤,为双方商定的文化项目条款制定执行计划。 第十七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献、手稿的出版物和目录,力争翻译、鉴定和出版此类文献和手稿,供两国的研究人员和读者使用。 第十八条 双方互办传统手工艺品、文化产品和文物复制品展览,以便在世界市场推销中国和埃及文化艺术产品。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文化、艺术和思想方面的聚会和会议。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物部门加强合作,特别是出土文物和博物馆展览艺术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派由5人组成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办文化周,向对方国家介绍本国文化。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组织旨在介绍两国著名作家、文学家和诗人作品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国作家协会和埃及作家协会互派5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办文化研讨会,讨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文化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中方于2001年9月组派20人左右的现代舞团访问埃及;埃方于2002年派民间舞蹈团访华。双方于2003年至2004年各派25人左右的民乐团互访。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建立各艺术门类的研讨会,以便交流经验。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积极互办造型艺术展览。 第二十九条 双方互办故事片、纪录片和实验片电影周。 第三十条 双方努力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艺术节和艺术展览。 新闻 第三十一条 双方努力加强中埃友好协会和埃中友好协会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出版业组团参加对方国家的书展(北京图书博览会和开罗国际图书博览会);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5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