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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2001、2002、2003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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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对等的基础上决定应予以资助的教员数额,即:
  
  应克罗地亚国内大学的需要,安排一名中国教员到萨格勒布大学的哲学系执教。
  
  应中国国内大学的需要,安排一名克罗地亚教员到北京外国语大学执教。
  
  三、体育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事宜由两国对应的体育机构或协会商定。
  
  四、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互派代表团的规定如下:
  
  1.派遣国应将所派人员情况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国;
  
  2.接待国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天内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国作出答复;
  
  3.派遣国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国。
  
  第二十四条 
  
  互派展览的规定如下:
  
  1.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展国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需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
  
  2.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展国;
  
  3.接展国将保证展品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毁坏等情况,接展国应向送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的一切费用由接展国负担;
  
  4.未经送展国同意,接展国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二十五条 
  
  互派奖学金留学人员的规定如下:
  
  1.双方将每年至迟于4月15日以前相互提供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候选人的一切必要材料,并至迟于当年7月15日以前相互通报录取结果;
  
  2.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的学制确定,进修生的进修期限为3~12个月;
  
  3.双方将力求录取的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掌握接受国语言并达到一定的水平。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规定对已被录取却尚未掌握接受国语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必要的语言补习,语言补习时间将不计入学习期限。
  
  经商接受国同意,高级进修生可以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第二十六条 
  
  互派语言教师的规定如下:
  
  1.语言教师的任期一般为2年,经双方协商可延长,但总任期不得超过4年;克语语言教师的任期应为一学年,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任期可延长。服务期不得超过3年。
  
  2.接受国应事先提出聘请对方国家语言教师的要求和具体条件;派遣国应至迟于4月1日以前提交教师候选人的个人简历、最高学历证明和健康证书;接受国应至迟于当年6月1日以前发出正式书面邀请;派遣国所派教师应至迟于当年9月5日以前到任,以保证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
  
  五、财务条款
  
  第二十七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零用金、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接待国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慢性病、非紧急的大手术、牙科病及长期住院治疗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互派艺术团组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往返运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的住宿、膳食、零用金、配备翻译、国内交通费(如接待大团,届时应配备一辆专车)和组织费用。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接待国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慢性病、非紧急的大手术、牙科病及长期住院治疗除外。
  
  第二十九条 
  
  互派展览的财务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将展品送至接展国首都的往返运费及保险费;
  
  2.接展国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展厅租用费、印制目录和海报的费用、宣传费和保证展出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费用;
  
  3.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展览陪同人员。
  
  第三十条 
  
  互派奖学金留学人员的财务规定如下:
  
  1.接受国免收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的学费、住宿费、医疗费、教材使用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向其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2.派遣国负担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自本国首都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国负担其自本国首都至学习、进修地点及留学结束后自学习、进修地点至本国首都的旅费。
  
  第三十一条 
  
  互派语言教师的财务规定如下:
  
  接受国为对方国家语言教师免费提供住宿(带厨房、配有家具、冰箱、彩电、电话的单元住房)、图书馆使用以及医疗服务,并按各自现行规定向教师支付月工资。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自双方呈上核准并经外交途径确认之日起生效,至2003年底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于2000年11月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克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家正                 安东·武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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