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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37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实现零申报行动方案及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污染治理责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等十个零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08〕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以环保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实现环保与发展共存共赢,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全覆盖的责任体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警示督促排污单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提升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至2008年底,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
  
  三、工作内容
  
  严厉查处下列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威胁、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偷排或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声环境管理规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的违法行为。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采用被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六)其它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依法被处予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使用、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的,市及县(市)区发改、经济、环保、规划、国土、工商、建设、公安、滇管、卫生、水利、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五个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强制措施。对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治理的,各部门(管委会)应当暂扣许可证,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对责令取缔、关闭的,要组织集中行动,各相关部门(管委会)根据职责吊销许可证,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其供水、供气、供电。
  
  (三)实行惩治违法单位及个人“黑名单”制度。从2008年9月30日起,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会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向全市发通报,并在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单位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通告信贷(银行)保险部门该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抄送有关部门取消企业和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被曝光的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费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整改承诺。不公开道歉或者不履行环保承诺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进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和公开道歉及承诺义务,经整改后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连续三个月未发现超标排污的,由市、区(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会正式发文并在新闻媒体公布该企业撤出“环境违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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