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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325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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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后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
  
  (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沿街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经营须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煤炭生产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炭生产、销售和煤矿安全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运输、运输辅助业、货运配载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种子、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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