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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325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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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
  
  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和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倡导规范的市场行为。在工作中要区别对待,注重实效,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四)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准入。
  
  (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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