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中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2) 3.北纬34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00分之点(C4) 5.北纬31度50分,东经123度00分之点(C5) 6.北纬31度50分,东经124度00分之点(C6) 7.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C7) 8.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C8) 9.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C9) 10.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0) 1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1) 12.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2) (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K2) 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K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K4) 5.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K5) 6.北纬32度11分,东经126度45分之点(K6) 7.北纬32度40分,东经127度00分之点(K7) 8.北纬32度24分30秒,东经126度17分之点(K8) 9.北纬32度29分,东经125度57分30秒之点(K9) 10.北纬33度20分,东经125度28分之点(K10) 11.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35分之点(K11) 12.北纬34度25分,东经124度33分之点(K12) 1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48分之点(K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4) 二、为在过渡水域逐步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以努力实现平衡。 三、缔约双方在过渡水域应采取与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缔约双方各自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五、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后,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处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如下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根据需要,可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三)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