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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有关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先行选择九台市等12个县 (市、区)开展 “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适时在全省实施,进而为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有益探索。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鼓励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农村独女户夫妇老年生活水平,现就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建立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将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纳入保障,进而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各级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参保,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四)先行试点,分批推进,逐步扩大到全省范围。
  
  (五)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实行县 (市)级统筹,待保障条件成熟时,提高统筹层次。
  
  二、保障对象
  
  (六)具有本省农业户口,男23至60周岁,女21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夫妇 (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妇,以下简称参保人)。
  
  (七)参保人不具备独生女条件后,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三、保障方式
  
  (八)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按季领取养老金。
  
  (九)设立最低养老金保障制度,对按规定缴费且达到60周岁的参保人实施保障。
  
  四、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十)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国家、省、县 (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适当补助。
  
  (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额暂设定每人每年400元、600元、80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水平根据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十二)补助水平与参保人缴费档次相对应,分别为:400元档次个人缴纳280元,政府补助150元 (其中记个人账户120元);600元档次个人缴纳456元,政府补助180元 (其中记入个人账户144元);800元档次个人缴纳632元,政府补助210元 (其中记入个人账户168元)。政府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县市)各负担三分之一。鼓励有条件的县 (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提高补助水平。
  
  (十三)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中断缴费期间,政府补助中止。参保人恢复正常缴费的,政府补助随之恢复,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十四)省、县 (市)应将本级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费试点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
  
  (十五)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储备金相结合的制度。
  
  (十六)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储存额包括:1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各级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3利息及收益;4其他收入。
  
  (十七)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本人养老,在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不得支取。
  
  (十八)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助部分从个人缴费部分到账之日起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息。
  
  (十九)建立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以外部分用于建立储备金,其中,4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0元,6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6元,8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42元。
  
  (二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1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参保人仍健在的养老金支出;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支出;3缴费超过15年增加的养老金支出;4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个人领取养老金每季低于50元标准,按规定发给的不足部分支出。
  
  (二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金由县 (市)政府建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金只用于支付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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