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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二十三)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在省政府指导和监督下,实行保值增值运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待遇支付
  
  (二十四)支付条件:1参保人年满60周岁;2达到下列缴费年限:从制度实施之日起,年满4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需累计缴费15年以上;年满45周岁至56周岁的参保人,需连续缴费至60周岁;年满57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参保人,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足3年的,需按参保时的缴费标准补足3年缴费。
  
  (二十五)支付标准:季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3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计算后每季增加6元。
  
  (二十六)从制度实施之日起,按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按规定核定的养老金每季不足50元的,补足到50元。
  
  (二十七)审批程序:参保人本人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从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次月起,按季领取养老金,直到本人终老。
  
  (二十八)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1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保人户籍迁出本省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剩余部分归入储备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独生女条件不具备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剩余部分归入储备金。
  
  (二十九)养老金和最低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储备基金结余情况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七、职责分工
  
  (三十)成立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口计生委、省劳动保障厅包括省社会保险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负责全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政策指导、试点启动、保险经办工作和监督基金运营。联席会议下设启动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启动初期的组织工作。
  
  (三十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参加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人数的统计调查,对参加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及基金运营政策的制定,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的调整,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监管基金的安全运行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基金监管和运营工作。社会保险局负责参保人的申办、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收支测算计划,制定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等项工作。各地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县 (市、区)名单

  
  长春市九台市
  
  吉林市磐石市桦甸市
  
  四平市双辽市公主岭市
  
  辽源市东辽县通化市集安市
  
  白山市江源区抚松县
  
  白城市大安市
  
  松原市前郭县
  
  延边州和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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