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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旅[2008]162号
【颁布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旅游委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
  
  现将我委关于《市旅游委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市旅游委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委属单位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在我委《关于下发<关于委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旅[2006]43号)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沪旅[2006]69号)基础上,结合委属单位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与职能要求、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委属单位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委属单位考核与奖励。
  
  二、考核的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做出评价。
  
  2、工作实绩原则。对单位考核的重点是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兼顾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实效。对个人考核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民主公开原则。考核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考核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
  
  三、考核的时间安排
  
  对委属单位的年度考核,安排在当年11月下旬开始,下一年2月中旬前结束。
  
  四、考核的基本方法
  
  本办法采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评价与经济效益考核相结合。考核对象为委属单位及班子成员。考核由委人事处牵头,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一)单位考核。
  
  考核内容:基本建设情况、公共服务功能以及经济效益;
  
  考核方法:召开座谈会、访谈测评、经济效益审计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选优秀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参加年度考核单位总数的20%。
  
  (二)对委属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
  
  考核内容:1、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参考单位考核结果;2、综合能力考核: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考核对象:委属单位班子成员;
  
  考核方法: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对委属单位和班子成员的考核,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还应重点听取分管领导和业务指导处室意见。考核小组经综合考核后,将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的考核结果提交委办公会研究。
  
  凡单位考核等次为“差”或个人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由委给予相应处理,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五、薪酬计发与工资管理
  
  (一)委属单位班子成员薪酬。
  
  委属单位班子成员的薪酬分为固定工资(职级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二个部分。
  
  1、固定工资(月固定发放部分)。
  
  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工资管理办法执行。委属单位班子成员的固定工资分别参照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工资核定。
  
  根据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沪人[2007]5号)以及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沪人[2008]9号)执行。具体项目有: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粮油补贴以及津贴费(生活性津贴、工作性津贴)。
  
  2、绩效工资。
  
  委属单位可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办法的规定,在年终一次性发给相关被考核人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二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绩效工资为本人月津贴费的10倍;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人员,绩效工资为本人月津贴费的4倍。考核结果为其它等次的人员,不发给绩效工资。
  
  (二)其他人员薪酬。
  
  委属单位其他人员的工资,原则上按照各单位经人事处审核后的薪酬分配方案实施。
  
  (三)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委属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总量控制。委属单位依照经审批的薪酬分配方案实施的原则。各单位根据上年度发放总额度,向委人事处提出工资总额申请,人事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参考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工资增长比例,确定当年各单位工资总额。上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可酌情上浮本年度工资总额,但不作为下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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