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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旅[2008]162号
【颁布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旅游委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委属各单位应在上一年12月底之前向委人事处申请工资总额,当年第一季度由委人事处将工资总额核定并下达各单位。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的人员,各项薪酬均应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为加强对工资总额的管理,各委属单位应按人事处、财务处要求,上报财务和工资报表的月报或季报。各单位报表上报情况作为委属单位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六、罚则
  
  为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考核原则,对有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处罚。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年度评选资格,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群访事件;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4、发生经济、刑事、治安案件;
  
  5、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6、在全市范围内受到通报批评;
  
  7、所属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案件。
  
  (二)凡因经营管理不善,当年效益明显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良好(称职)以上等次。
  
  七、实施范围
  
  上海旅游培训中心、上海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时报、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上海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八、其它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本办法之规定如与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相悖,以国家或本市政策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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