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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以及 (四)笔译、口译及誉写费用。 二、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请求可予执行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其他合作基础 本协定规定的协助和程序不妨碍任何一方通过其他可适用的国际协议中的条款或通过本国法律的条款向另一方提供协助。双方也可根据任何其他可适用的安排、协助或惯例提供协助。 第二十二条 磋商与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中央机关应在双方同意时进行磋商,以促进最有效地利用本协定。双方中央机关还可商定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而必须采取的实际措施。 二、因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自行达成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生效、修改和终止 一、双方依照各自法律完成使本协定生效的一切必要步骤后,应以外交照会相互通知。本协定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本协定的有效期为三年,然后以五年期限连续延期,除非任何一方在上述任一期限届满日的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就修改本协定任何条款而进行磋商。 二、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协定的终止自通知之日起的六个月后生效。 三、本协定经双方书面协议可随时进行修改。 四、本协定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协定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订于北京,一式两分,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张业遂 马继贤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