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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怒江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怒政发[2008]166号
【颁布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是围绕新兴产业群扶持名牌产品。加大力度推动我州的兰坪铅锌矿、泸水金属硅等新兴产业发展,使其进一步具备参与中国、云南名牌竞争的实力,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要为申报中国、云南名牌产品做好市场、质量、效益和发展各方面的准备,待开展评价工作时积极申报。
  
  三是围绕生物及制药以及现代农业和消费品培育名牌产品。在上述行业领域,要立足国内和周边国家市场需求,提高品牌集中度,做强做大木腊、云黄连、草果、核桃等产业,提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倡导集团化、品牌化经营,按照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和要求积极引导和培育云南名牌产品,按照巩固稳定一批,成长壮大一批,发展储备一批的方法,培育争创云南名牌乃至中国名牌的梯队。
  
  四、推进名牌战略的主要措施
  
  (一)政府积极推动。建立推进名牌战略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建立由州名推诿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推进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制度,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州品牌建设工作。各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品牌建设领导机构,切实推动名牌战略实施。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的有效工作机制。
  
  为推动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建立质量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适时开设州政府质量奖,对在质量管理及争创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内部建立质量奖励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州名推诿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云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应在制定名牌战略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方面为当地人民政府起到助手和参谋作用;在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方面发挥生力军作用;在帮助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方面起到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作用;在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名牌战略进程中起到带头作用。
  
  (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企业是争创名牌的主体,要强化市场观念,增强品牌意识,制定以质量为核心的名牌发展计划。要对其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以创造世界级质量为目标,加快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要加强名牌宣传,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品牌建设经验和运作方式,实施品牌经营,不断提升品牌贡献力。
  
  (三)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各县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争创中国、云南名牌产品的有关奖励政策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名牌激励机制,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的名牌建设专项资金。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择荣获中国、云南名牌称号的产品。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委、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我州有条件申报和已荣获中国、云南名牌称号的生产企业,在重点项目建设、技术改造、电、煤、油、运等资源配置、创新项目的资金扶持、融资、技术攻关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涉及中国名牌和云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时,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商务等部门要简化审核程序、优先给予办理。农业、林业部门要在农、林产品种、养殖上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确保为产品生产加工提供优质原料。税务部门要对我州申报和已荣获名牌产品的企业在税收上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照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变更等审批事项及年检、审查时,要优先办理;要定期向名牌企业通报国外技术法规、标准、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认证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对名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开展以名牌等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积极鼓励中国名牌,省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到怒江投资建厂。
  
  (四)提高名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行业设立各类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法用足用好自主创新研发费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支持名牌企业对先进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和研发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有关项目有限列入州级技术创新项目,财政在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资金时,对该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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