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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发[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工业强州”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工业企业,促进产业集聚,带动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新型工业重镇的战略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企业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为重点,以培强壮大优势产业、提升工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大扶持力度,引进大企业集团,推进产业重组,拓宽融资渠道,扶持培育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带动产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5年的培育,到2012年,全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60户,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亿元,年均增长23.5%;利税总额达到100亿元以上,年均增幅达到14%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亿元以上企业1户;5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2户以上;2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3户以上;产值10亿元的企业达到2户以上。
  
  三、重点工业企业确定及申报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州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州级重点企业。
  
  (一)生产经营有一定规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发展前景较好、潜力较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
  
  (二)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办工业企业。
  
  (三)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增速在20%以上;资产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并且增速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五大重点工业产业中,年度销售收入处于本行业前3名的工业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对促进财政增收和劳动就业作用较为明显的现有工业企业。
  
  (五)纳税大户: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上不含补交欠税、预交税,查补税和罚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为依据)。
  
  重点企业的认定由州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条件进行筛选、审核,拟出名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定。
  
  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措施
  
  本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重点企业进行集中扶持,加快培育骨干企业群体。
  
  (一)加大政府性资金的支持力度
  
  1. 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导向作用,从2009年起,州级及以下地方财政对工业的投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要努力达到5%左右,扶持工业发展。主要用途为:(1)工业项目的前期费用;(2)技术改造贴息或补贴;(3)技术创新奖励;(4)名牌产品奖励;(5)工业园区规划建设;(6)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7)重点工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2. 对重点企业技改大项目给予补贴扶持。企业年度技改投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只限在本州投入且用于生产车间或设备改造比例不低于50%)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1%给予补贴扶持。
  
  3. 年度实际入库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增长额排序前5名的重点工业企业或实际上缴税收增长速度在20%以上,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年度实际入库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额排序前5名的重点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2)实际上缴税收增长速度在20%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入库地方财政数额增长部分的5%奖励企业。
  
  4. 对财政扶持资金,企业要单独列账,必须足额用于企业技改投入、新增生产项目建设和新产品开发等生产性开支,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凡违反规定的,全额追回补贴资金。
  
  (二)优先保障重点企业发展用地
  
  年度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点企业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重点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控制方式,在重点企业的周边地区预留重点企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用地。各县、市在保障园区用地的基础上,各级工业园区要根据园区产业定位,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留足重点企业发展区域。对重点企业征地要求,州和县、市两级要组织专门的征地工作小组,协助企业做好征地的各项工作。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凡认定为州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州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启动资金;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新产品及其他科技奖励并已在本地实现产业化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产品获得云南名牌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经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认定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特别是技术中心、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依托项目同时实施的“三位一体”项目,在申报争取项目经费和安排州级专项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资金在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州人民政府给予1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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