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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强化协调服务,营造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的优良环境 建立健全州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帮助研究、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事一议。 建立重点企业动态管理制度。每年确定一次重点企业名单,对发展缓慢、重大项目建设滞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及时从重点企业名单中调出,同时将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充进来。加强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及时地给予解决。 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对重点企业、名优特新产品和先进典型的宣传。 切实保护好重点企业的合法权益。除税务部门到重点企业征稽税款外,其他部门按挂牌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到重点企业检查;如确实需要检查,必须持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信件方可进入企业,否则企业拒绝接待。对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轻微违规问题,不实行罚款处罚,先指出存在问题,后帮助其进行整改。对企业进行罚款,必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除涉及重大经济犯罪外,任何单位不得查调企业帐目,确需调帐的,必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对上级部门到重点企业罚款的,各对口部门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汇报。 培强壮大重点骨干企业需要各部门的大力扶持,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工商、税务、水利、林业等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帮助和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形成共同推进重点企业发展的合力。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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