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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2-09
【法规编号】 14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

[接上页]

  四、两国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现有的部门间协定和条约进行合作,打击共同经济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一、每一方在本国领土上保护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另一国边民的合法权益。
  
  二、一国主管部门的代表有权对另一国边民的通行证、许可证及其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其它物品和传统经济活动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时不得采取粗暴和非人道的方法,更不得使用武器,除非检查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
  
  第九条 
  
  一方因紧急情况、自然灾害或防疫的需要,有权在本国境内的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临时全部或部分停止边民的传统生产活动,并应立即将此通报另一方。
  
  第十条 
  
  一、双方进行定期磋商,以解决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实际问题。
  
  二、磋商每年举行不少于两次,轮流在双方每一国境内举行。就磋商结果应制定并签署纪要,纪要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
  
  三、磋商期间,接待一方提供交通工具和磋商场所,而其它所有费用由派遣一方自理。
  
  第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本协定可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叙述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协定有效期至共同经济利用活动结束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唐家璇                 伊万诺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边民及其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过境简化手续的规则
  

  本规则仅适用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民和俄罗斯联邦边民及其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
  
  第一条 
  
  一、边民及其使用的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和其它物品应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当面经双方商定并由每一国主管部门在实地各自标示的界河区段过境进入共同经济利用地区。
  
  二、边民应凭派遣国主管部门发放的《中俄共同经济利用地区过境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另一国主管部门发放的《中俄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传统经济活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指明的作业时间过境进入共同经济利用地区。
  
  第二条 
  
  一、中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为发放通行证的主管部门,俄方指定俄罗斯联邦边防代表为发放通行证的主管部门。
  
  通行证应注明持证人的姓、名、父名(如有)、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点,过境地点,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登记号,许可证号码以及通行证的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和发证机关。通行证应贴有持证人照片,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二、中方指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发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俄方指定阿穆尔州政府为发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
  
  许可证应注明持证人姓、名、父名(如有)、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点,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传统经济活动的形式和作业时间,生产工具的类型和号码,许可证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和发证机关。许可证应贴有持证人照片,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三、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一国主管部门向另一国主管部门申请发放许可证。另一国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十五天内发放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本规则有效期。
  
  四、许可证应根据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边民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所附《中俄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传统经济活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发放。
  一国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向另一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传统经济活动人员中的任何一个边民发放许可证。
  
  五、如一国参加共同经济利用活动的边民发生变更,该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向另一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同时将退出此项传统经济活动的人员所持有的许可证交还另一国主管部门。另一国主管部门据此补发相应数量的许可证。
  
  六、如通行证或许可证丢失或损毁,持证人应立即将此报告本国主管部门并依据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办上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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