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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通行证、许可证及申请表由每一国主管部门按双方商定的格式用中文和俄文各自印制。 共同经济利用活动开始前,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互换上述证件和申请表的样本。 第三条 进入共同经济利用地区的交通工具应在所在国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生产活动结束后,进入共同经济利用地区的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其它物品和传统经济活动产品应返回或运回派遣国。 第四条 边民通常应于白昼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从事传统经济活动。如边民及其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因生产需要确需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过夜,派遣国主管部门应事先将其边民的数量和姓名、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的数量以及过夜原因通报另一国主管部门并征得其同意。 如发生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边民可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过夜,派遣国主管部门应将此立即通报另一国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一、如一国边民中有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另一国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继续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格,将其遣返派遣国,并通报派遣国主管部门。 二、一国主管部门代表在本国共同经济利用地区对另一国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边民进行检查时应佩带双方商定的识别标志。共同经济利用活动开始前,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互换识别标志式样。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本规则可修改和补充。 本规则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效期与上述协定有效期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