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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或者经海牙议定书和危地马拉城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的第一号至第三号附加议定书以及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以下简称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或者 二、该项国际航空运输在本公约的一个当事国领土内履行,而该当事国是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所指一个或者几个文件的当事国。 第五十六条 有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 一、一国有两个或者多个领土单位,在各领土单位内对于本公约处理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该国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或者只适用于其中一个或者多个领土单位,该国也可随时提交另一份声明以修改此项声明。 二、作出此项声明,均应当通知保存人,声明中应当明确指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三、就已作出此项声明的当事国而言, (一)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国家货币”应当解释为该国有关领土单位的货币;并且 (二)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国内法”应当解释为该国有关领土单位的法律。 第五十七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得保留,但是当事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保存人提交通知,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由当事国就其作为主权国家的职能和责任为非商业目的而直接办理和运营的国际航空运输;以及/或者 (二)使用在该当事国登记的或者为该当事国所租赁的、其全部运力已为其军事当局或者以该当局的名义所保留的航空器,为该当局办理的人员、货物和行李运输。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订于蒙特利尔,以中文、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本公约应当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档案处,由保存人将核正无误的公约副本分送本公约的所有当事国以及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和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所有当事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