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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实行“四权分离”,严格资金管理。“少生快富”工程的资格确认和技术服务,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由代理金融机构负责;资金监督,由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按照“四权分离”的办法,严格对象确认,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 (三)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目标人群。依托金融机构的网络,直接给目标人群发放奖励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资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帮助目标人群发展生产。引导和帮助目标人群把奖励金用于发展生产,帮助选择投资少、收效快、风险低、适宜可行的致富项目,并与扶贫开发、农业开发等项目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项目实施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建设,建立健全各种服务标准和规范,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保证为目标人群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防止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三、奖励标准与资格审核、确认程序 (一)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目标人群。 1、符合条件的夫妇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分别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同意。 3、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每年分两次确认本年度目标人群,并分别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奖励资金的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奖励资金的来源。“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中央财政按每对夫妇奖励3000元的标准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封闭运行。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国家人口计生委反馈上年度“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发放及结余情况。9月31日前报送下年度“少生快富”工程资金需求预算。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 1、实行奖励资金发放“直通车”。由省(区)“少生快富”工程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少生快富”工程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目标人群。 2、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目标人群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及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和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设立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国工作的协调指导,总结各地经验,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少生快富”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研究部署工作,制定计划和工作规范,统一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将工程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估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和目标人群政策,确保国家政策以及奖励资金的落实。要认真研究做好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与国家“少生快富”工程政策的衔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平稳发展。 要根据财政预算情况,按照有利于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历年累积的符合“少生快富”工程对象基本条件的计划生育夫妇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的问题。对原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由于生育政策的调整,已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地区和人群,原则上不纳入“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 (三)制定配套政策。“少生”与“快富”是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两个重要方面。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