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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十六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七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