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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颁布时间】 1995-05-10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4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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