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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矿[2006]223号
【颁布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工业局(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加强与煤矿安全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建立和完善了与安全生产关系密切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协调力度;调整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明确和加强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这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矿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而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加快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反映了现阶段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得到了广大煤矿企业和各有关方面的拥护。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的各项要求,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和改进。
  
  二、切实履行职责,把《意见》的要求落实到位
  
  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煤炭工业协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就急需制定的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制定或修订的建议。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继续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各类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管,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按登记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督、监察。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建设项目,要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意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方案和项目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达。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监督有关企业做好实施工作。
  
  产煤地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设在地方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当前要重点督促国有重点煤矿认真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煤炭发展规划、经济运行调节、煤炭大集团组建等工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产业政策的建议。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贸)、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意见》关于调整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能的精神,搞好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业务衔接,重要事项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请示或汇报,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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