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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8-12-25
【实施时间】 199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一九九八年度日本贷款的换文

[接上页]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谅解,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谷野作太郎(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项目表

  
  (限额)
  
  1.柳州酸雨治理(Ⅲ)四十七亿五千九百万日元
  
  2.本溪大气污染治理(Ⅱ)三十二亿三千七百万日元
  
  3.河南淮河污染综合治理(Ⅱ)七十二亿三千万日元
  
  4.湖南湘江流域污染治理(Ⅱ)六十一亿七千五百万日元
  
  5.陕西韩城电厂(Ⅱ)二百二十九亿七千万日元
  
  6.山西王曲电厂(Ⅱ)二百七十亿八千二百万日元
  
  7.黑龙江省松花江污染治理一百零五亿四千一百万日元
  
  8.吉林省松花江辽河污染治理一百二十八亿日元
  
  9.山东省烟台市供水、水利设施建设六十亿零八百万日元
  
  10.河南省盘石头水库建设六十七亿三千四百万日元
  
  11.山西省王曲—山东莱阳送变电工程一百七十六亿二千九百万日元
  
  12.湖南省沅江流域水力发电一百七十六亿六千四百万日元
  
  13.配电网效率改善项目(重庆)一百三十七亿五千四百万日元
  
  14.杭州—衢州高速公路建设三百亿日元
  
  15.万县—梁平高速公路建设二百亿日元
  
  总额二千零六十五亿八千三百万日元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谷野作太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照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杨文昌(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附件一:
关于换文文本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文昌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就今天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谷野作太郎(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谷野作太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日方来照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照会中提出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杨文昌(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附件二:
关于有资格来源国问题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以下称“换文”)第三款第二项。
  
  日本大使馆谨就换文中上述关于合格货源国的范围的条款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格货源国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二、此外,换文后附的项目清单(以下称“清单”)的1、2、3、4、7、8中有关防止污染(环境保护)项目的合格货源国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在采购通知日,可援引的发展援助委员会统计报告指南中所附的受援国名单中第一和第二部分中的所有国家和区域;和
  
  (二)日本
  
  三、除了上述第一和第二款外,清单中1、10、11、12、14和15项目的咨询服务的合格货源国为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第98/6号普通照会。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普通照会中提出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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