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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会谈纪要 中国代表团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团的代表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纪要如下: 一、关于上述换文提到的贷款项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的筹款方式,将适用下列原则: (一)招标将在列为“外币部分”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将面向合格货源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二)关于通过招标而决定给中国国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额从上述“外币部分”拨付。 二、(一)关于山西王曲电厂的环保措施,日方代表团要求中方确认下列事项: 1.确保长期稳定的低硫煤的供应; 2.确保为安装脱硫装置提供足够的空间,并为引进、运转上述脱硫装置立即采取措施; 3.考虑引进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及确立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措施; 4.进行环境监测并向日方提供监测结果。 (二)中方代表团就上述二(一)中有关内容确认如下: 1.按设计,王曲电厂将使用低硫煤。为确保长期稳定的低硫煤的供应,王曲电厂已与供应方签定了供货合同。如果煤的供应出现问题,中方应立即通知日方,并采取有效措施。 2.王曲电厂的总体布局设计已修改,在锅炉的末端的烟囱周围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的国家电力公司应在安装脱硫装置前进行预可研,对型号和技术规格适用于该电厂的脱硫装置的成本做出概算。 3.关于王曲电厂的整套设备,根据中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方将确保进行进一步的环境保护研究,制定减少灰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方案并将该方案报送基金。 三、关于换文中三(一),中日双方就以下要点达成共识: (一)合格货源国的供应商或合同方,是指合格货源国的自然人或在该国组建注册的法人,在合格货源国拥有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适的设施,而且事实上在该国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格货源国的咨询服务商,是指受合格货源国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日方代表团提出,如果货物中有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的部分,要从贷款项下支付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部分材料的成本不超过货物单价的50%; (二)有关上述(一)中内容的解释: 1.非合格货源国进口部分材料的成本,指进口部分材料的到岸价格加上生产国征收的进口税; 2.产品单价指: (1)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产品,用船上交货价; (2)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指出厂价。 五、日本代表团代表提出,如果咨询服务由非合格货源国提供,其总人月数不足所需咨询服务的50%时,可以使用日元贷款支付。 六、中方代表团对日方提出的以上四、五等条款表示同意。 中方代表团 日方代表团 代表 代表 冯健身 杉本信行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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