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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国际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可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对协定进行修改,任何修改自双方相互书面确认后第六十一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后的第六十一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如本协定终止,正在执行的计划和活动依然有效,并将根据本协定的规定继续执行直到结束。 第十四条 双方有关部门保证按照第十五条涉及的补充协议的规定,对输出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全面卫生(和或)健康检疫。 第十五条 双方有关部门将制定两国间动物、动物产品贸易的卫生及健康检疫标准。 这些标准以及确认符合这些标准的兽医证书的样本将在补充协议中予以确定。 补充协议将确定随同活动物运输时需附的兽医卫生文件的种类。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陈耀邦 萨米·赫里亚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