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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投入,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投资主管部门可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对以上程序作适当简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前期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的审批。 第一节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及审批文件的效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由市本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旗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或乡镇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上报或转报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申请文件; (二)政府投资、其他出资方及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向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项目建议书若需评估论证,应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开具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批复做出决定。需要咨询评估或其它特殊情况经请示投资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转报国家、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发改委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自治区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 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单位向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初始依据。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及审批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三)建设项目选址; (四)环境保护方案; (五)节约能源、资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方案; (六)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市本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旗县区发改部门或乡镇上报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或转报时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文件; (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三)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函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意见; (六)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受理后,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