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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不再生育户家庭子女享受中考总分加10分的奖励。 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时,持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人员,享受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同等待遇,免收中介费。 4.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在分配承包土地、审批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等方面分别按2份和3人份计算。 5.列入沼气池建设项目的乡(镇)、村,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要优先优惠。 6.城区街道办事处在落实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候选行列。 7.对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农业部门优先安排购买农机具补贴,在帮扶项目上予以优先安排。 8.对城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二女不再生育的困难家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市、县司法局优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三)保障 1.建立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为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父母和农村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金。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乡级财政分别按每户1000元、600元、1000元、400元的标准承担。 2.为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0-6周岁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第二个女孩,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保费由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财政按每人5元、8元、10元、7元的标准负担,为计划生育子女提供成长保障。同时宣传和鼓励7-14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3.建立农村独女、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扶助制度。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家庭成员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承担,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助,其余部分市、县两级按40%和60%的比例承担。 4.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符合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的对象,优先将其列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5.为施行计划生育引产、结扎手术的育龄妇女投保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所需保险费按市级20%、县级30%、乡级50%的比例分担。 6.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下岗、失业、无职业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列入低保;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申请低保时,按最高标准执行。 (四)扶助 1.全面实施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和1200元标准发给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同时,对14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0元救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救助金(经医学鉴定,伤残三级以上),所需经费由市、县、乡(镇、街办)财政按20%、30%、50%分级承担。 2.农村独女户、二女户的女儿就读高中,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800-1000元助学金,经费由社会捐助和省、市、县、乡人口计生专项经费负担。农村独女和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女孩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及专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并帮助解决助学贷款或协调社会各方给予捐助。共青团和妇联在实施“希望工程”、“圆梦行动”、“春蕾计划”时,优先帮扶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女孩就学成才。 3.工会在城镇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救助金发放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在认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置的职工人数时,对持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职工,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职工一同计算安置职工人数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贴息优惠。 5.在创办微利项目时,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人员,享受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同等待遇,经本人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担保中心应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业务,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6.劳动部门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审批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7.对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扶贫办等单位优先将其列为结对帮扶和项目扶贫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