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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现就做好我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目标、标准和方式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二)2008年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其它旗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在10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三)2009年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其它旗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每人每平方米3.5元/月,其它旗县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四)2010年各旗县市所在地城区(不含前旗科尔沁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每人每平方米4元/月,其它旗县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二、货币补贴办法 (一)享受货币补贴家庭应是所在城市常住户口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享受货币补贴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达到人均13平方米左右。 家庭现住房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家庭拥有的私有房屋、按照原面积拆迁安置房屋、房改住房、享受优惠政策认购的安居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住私有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的,不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低保家庭户数应严格按民政部门所提供的为准。低收入家庭范围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开展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34号)所提出的“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作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标准”。具体发放程序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操作规程》(试行)运行。 (四)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每年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房产(建设)、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停发廉租补贴。 三、实物配租办法 (一)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应是旗县市所在地城镇常住人口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人均收入和住房条件有序轮候,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无房家庭和人均住房面积较低、条件较差的家庭优先安排解决。 (二)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4人以上(含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以下(含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以家庭人员较少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病残人员,符合条件的,尽可能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 (三)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具体标准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气、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承担。 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在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租金和费用要给予相应减免照顾,减免的租金和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房产(建设)、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每年对实物配租家庭进行认真核查,对于超出保障对象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要退出租赁房屋。 四、廉租住房建设 (一)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逐步提高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占应保障家庭的比例。建设廉租住房由政府或部门统一直接组织实施。2008年全盟新建廉租住房10000平方米、200套,其中乌兰浩特市6000平方米、120套;阿尔山市4000平方米、80套。2009年全盟新建廉租住房20000平方米、500套,2010年全盟新建廉租住房40000平方米、1000套。 (二)新建 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普通商品房中配建方式解决。配建比例不低于20%和5%。 如委托相关单位配建廉租住房的,在建设标准及其收回条件、回收价格要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