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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10-22
【实施时间】 2008-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政府可以出资收购或长期租用部分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实物配租。鼓励以社会捐赠的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四)新建廉租住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节能要求和建筑规范,结构合理,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上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能正常使用。
  
  五、政策支持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财政部(财综〔2007〕53号)文件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财综〔2008〕9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承包服务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全额返还,不得提取管理费。
  
  (二)落实免收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财政部(财综〔2007〕53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单位收费应按最低标准二分之一收取。
  
  (三)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内政发〔2007〕107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费用。
  
  六、资金筹集
  
  (一)各旗县市政府必须按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发生一笔划扣一笔。住房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储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由盟财政局、建设局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和争取自治区专项补助解决。
  
  (三)各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货币补贴开支后有节余的,可以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
  
  七、管理制度
  
  (一)有廉租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每户只能申请一种保障方式。
  
  (二)有廉租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首先向城市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初审,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公示、登记。
  
  (三)对登记应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四)对登记应享受实物配租家庭,采取轮候方式分配房源。轮候期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房源落实后,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实物配租,同时停发租赁补贴。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政务公开的要求,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办理程序、保障标准及相关政策、办法等内容;通过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咨询服务电话等方式,向居民提供经常性的咨询服务;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八、责任和要求
  
  (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旗县市长负责制。旗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财政、房产、建设、民政、统计、街道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旗县市要在住房情况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人均住房水平等因素修定本地区“十一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设。在各级房产(建设)部门增挂住房保障办公室牌子,与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确定职能职责和编制,配备相应的领导,增加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办公费由财政专项拨付,确保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建设开支,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快推进民生信息系统建设。按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08〕54号文件要求,2008年各旗县市要完成城市低保家庭和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电子档案录入工作;2009年实现廉租住房基础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2010年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的有效共享。
  
  按照民生信息系统使用要求,盟社保局、民政局、建设局三个部门的网络联通及与旗县市对口单位的网络互连,由盟行署办公厅负责,电子政务网络输信道的资费由盟财政局承担;旗县市到本级各部门的网络输信道工作由旗县市政府负责,费用由各自财政部门承担。
  
  2008年年底前建设部门要依托自治区廉租住房相关软件系统,完成各旗县市建设、房产局与盟建设局,盟建设局与建设厅住房保障各项数据上传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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