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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风险排查,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的投资消费行为,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力和抵制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并会同工商部门全面清理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虚假宣传广告。各新闻媒体要严肃宣传纪律,严格把关,严禁刊登或通过网络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报道和图片。 (三)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依法妥善处置。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周密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金融管理办公室,并迅速启动本地区、本行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劝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工作,明确债权登记部门,清理债权债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清偿工作,尽量减少群众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五、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抓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确保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经委、宁夏银监局中卫监管办事处、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旅游和商务局、农牧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成员的中卫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1、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2、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附件1: 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附件2: 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2007年9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发出广告审查监管通知,8类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被禁止发布,主要是: 一、未经国家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