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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风险排查,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的投资消费行为,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力和抵制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并会同工商部门全面清理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虚假宣传广告。各新闻媒体要严肃宣传纪律,严格把关,严禁刊登或通过网络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报道和图片。
  
  (三)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依法妥善处置。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周密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金融管理办公室,并迅速启动本地区、本行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劝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工作,明确债权登记部门,清理债权债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清偿工作,尽量减少群众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五、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抓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确保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经委、宁夏银监局中卫监管办事处、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旅游和商务局、农牧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成员的中卫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1、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2、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附件1:
  
  
非法集资活动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附件2:
  
  
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2007年9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发出广告审查监管通知,8类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被禁止发布,主要是:
  
  一、未经国家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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