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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81号
【颁布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进一步强化全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做好“十一五”期间全州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65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08〕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节能减排的任务完成情况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主要领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履行工作责任的重要法定数据依据,是及时反映各项节能减排工作进程的标尺,是制定各项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全州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的基础。州委、州政府多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7年以来,全州各地、各部门在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全州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大量、及时的统计信息,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与制度不健全,基础能力建设进程缓慢,资金投入不足,缺乏健全的统计机构和稳定的工作人员,各类信息资源缺乏有效的整合和统一规范的制度管理等,难以适应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与州委、州政府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本地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确保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加强研究,根据大理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建立起覆盖当地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调查体系和监测体系,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做好各项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工作,按时、准确报送数据,确保各级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掌握本地节能减排情况,及时反映本地节能减排工作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三)州节能降耗领导组要建立健全各县市GDP能耗公报制度。要切实做好各县市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发布工作,在全州GDP能耗数据公报发布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GDP能耗公报。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州统计局、州节能主管部门和州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各项基础数据的质量控制,强化煤炭电力消费、能源折标、发电煤耗、电力输配、小水电、回收能利用、主要污染物等数据的审核工作,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五)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机制。各级统计部门与节能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数据联审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对当地的能源统计数据进行联合评估会审,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后,上报主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与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联络会商制度,明确专人联系。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统计部门要为环保部门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有关基础数据。
  
  (六)加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协作与配合。为确保我州上报的数据能真实反映全州实际情况,州统计局、州环保局和州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行业上报国家相关数据的审核评估,避免重复或漏报,确保上报数据符合云南实际,真实可靠。各级统计局、节能主管部门、环保局要加强对部门、行业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企业上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与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致。
  
  (七)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各单位要从计量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和环保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全州各重点能源生产企业、能源流通企业、主要耗能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节能减排统计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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