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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二○○八年九月九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有效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构建和谐金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及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市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特别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五)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上由现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意见规定相应提高扶助标准。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确定特别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从实际出发,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