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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普查局(以下简称双方),为了促进双方在经济、社会和人口统计领域的合作和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在统计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 本议定书依据并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延长并修改、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和二十八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第二条 合作和交流的领域 根据本议定书的第一条,合作和交流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统计工作的组织; 二、普查和调查方法; 三、登记系统的方法; 四、经济、社会和人口统计的报表体系; 五、数据处理和分析、资料汇编和出版方面的计算机应用技术; 六、训练和培养统计方法、资料收集、处理和分析人员; 七、统计评价技术;以及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和交流的领域。 第三条 合作和交流的方式 根据本议定书的合作和交流,可包括下列方式: 一、互派统计学家、专家、科学家、学者、受训人员和代表团; 二、交换经济、社会、人口领域的统计资料;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方法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情报;以及统计科学、学术资料和出版物; 三、联合组织专家讨论会、会议、讲座和培训班; 四、交流研究设想、成果和经验; 五、共同研究统计方法;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和交流的方式。 第四条 情报的使用 根据本议定书和议定书的执行附件交换或转让的情报,其应用或用途应由接收一方负责,提供一方并不保证这些情报对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都适合。 第五条 管理 一、为了保证有效的合作和交流,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对按本议定书开展的活动进行协调; 二、代表或他们指定的人将通过书信或电讯或双方同意召开的会议互相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三、关于本议定书活动的具体人物、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并经书面同意; 四、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应列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执行本议定书的附件可包括合作的内容、应遵循的程序、费用和其他有关事项; 五、有关本议定书的所有合作活动,都应服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并在经费、物力和人员可能的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指导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除双方通过协议解决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七条 执行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议定书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延长或修订。 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议定书,但须在六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议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执行,也不影响在终止本议定书时其执行附件中尚未完成的具体活动。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普查局 代表 代表 刘洪 詹姆斯·霍姆斯 (签字) (签字) 附件一至四(略) 附件五 合作研究 一、项目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普查局(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参加旨在进一步推动以下诸目标的研究活动。 A.互利活动。研究课题的宣读及研究活动的开展应服务于双方的需要。 B.对综合和重要问题的了解。研究项目旨在增进对两国社会和经济情况的了解,以及为了对比所需的其他诸方面的了解,或进一步提高和应用先进统计技术对一方或双方已收集到的数据资料进行研究。 C.加强合作关系。合作研究项目的制定应旨在保持和发展双方业已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项目执行 普查局与国家统计局各方应指派项目主任并将被遴选人员名单通知对方。各方人员的更换可在任何时候进行,并在其后通知对方。 合作研究项目可由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内提议。每个项目将依据已商妥的安排和研究经费的落实而建立和执行。各项目的安排与商定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内容:开展研究活动的地点,研究人员的指定和其他与该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定,研究时限及研究议程,以及旅行安排。合作研究工作可在中国、美国、其他双方同意的地点、或分别在不同地方开展并且经常进行沟通。任何研究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均准备提供与公众,但必须经双方批准之后方可提供。双方同意,尽量加快各方报批程序,以使研究成果能及时地提供与公众。此类出版物最好有英文和中文两种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