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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景观设计要以适宜地方生长的大树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花草点缀,体现四季不同景色,并配以石景、水景和建筑小品等,形成“树成林、花成片、植成景”的绿化景观效果,做到景观性与生态性、地方性和文化性的有机结合,用材要尽量利用地方资源,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各项绿化指标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绿地指标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包括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在40米-50米(包括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不包括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新区建设绿化指标 1.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3.机关、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4.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具有噪音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35%,绿化覆盖率应达到45%。 (三)旧城改造绿化指标 1.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1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3.机关、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由其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严格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绿色图章”即“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是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审批、管理的签章。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项目实施单位需持附属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相关图纸报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城市绿化有关要求、绿地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应当报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附属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发现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凡属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标准要求或擅自改变绿化设计方案的,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 (二)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三)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四)通过竞拍、出让方式转让城市公共绿地的设施冠名权以及按规定转让城市公共绿地内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专户后,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行道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