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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9米;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占用或变更的,应当征得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倡导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每人每年植1棵树,提高全民的绿化意识。任何公民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由其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居民个人负责。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门前绿化管护承包责任制,与临街单位和居民签订门前绿化管护承包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占用公共绿地的,每平方米交500.00元的绿化补偿费,绿地内有乔木的按乔木价值的3倍交付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蓠,摇晃、攀折树木,剥刮树皮,采花摘果;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就树盖房,围圈树木,以树承重、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 (三)穿越绿带,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废弃物、燃烧物品、停放车辆、放牧、开垦种植; (五)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从事商业、服务性经营活动;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1米内挖坑取土、倾倒有害物质; (七)其他破坏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须报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绿化补偿费。遇有不可抗力需砍伐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事后2日内报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协商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经费及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进行重点管理和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损坏。因特殊原因需砍伐或迁移的,应经林业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