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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落实监察巡查工作职责 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职责:对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巡查有关重大问题。省农村公路巡查办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进行督查、抽查,侧重检查所立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和计划要求,并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各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本地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具体负责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的指导、督促,侧重监督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投标情况,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具体组织领导本地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工作。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具体实施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程序、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反腐倡廉等制度,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明确监察巡查工作任务 根据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确定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五个方面为监察巡查任务。一是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申报、核准、审批、备案等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二是监督检查负责征地拆迁部门落实政策法规、补偿资金情况,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或有关规定的程序、规则,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四是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正常运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五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和规范运作。 六、规范监察巡查工作方式 农村公路巡查办组织监察巡查时,可听取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参加工程建设单位有关会议及招标投标等重要活动;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工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及廉政建设等情况;进入工程建设有关场所实地察看,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查;走访有关单位、监督员及当地群众;要求有关单位报送、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开展经常性监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开展督查,每季不少于1次抽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省对部分设区市、县(市、区)进行抽查或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七、完善监察巡查工作制度 各地巡查机构特别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要每月向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计划;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要每季向省农村公路巡查办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省农村公路巡查办每半年向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巡查办)每月、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巡查办)每季、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巡查办)每半年召开一次监察巡查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工作,通报监察巡查开展情况,交流监察巡查工作经验,总结监察巡查工作,传达有关指示精神。 建立组织协调制度。各地农村公路巡查办应主动协调,充分发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招投标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有关新闻媒体及监督员的积极作用,形成监察巡查合力,确保监察巡查工作与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协调开展,真正发挥以查促建、以查保质、以查倡廉的效应。 建立工作调研制度。各地农村公路巡查办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监察巡查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与探索,加强工作调研,挖掘和培育典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监察巡查工作深入开展。 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各地农村公路巡查办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做好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