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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交监字[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建立和实行监察巡查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建立工作保障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要为农村公路巡查办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为农村公路巡查办解决办公设施、工作用车、工作经费等。监察巡查人员人事关系在原单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出差补贴由所在农村公路巡查办支付。
  
  八、强化监察巡查责任追究
  
  要充分运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成果,监察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对责任单位责令限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各地巡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建议其原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对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江西省交通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监察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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