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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8]125号
【颁布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盟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审与审查,以及对使用政府性基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项目进度款项的支付、财政投资项目结算以及国有资产的交付使用入账登记,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五条 全盟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的评审;
  
  (六)专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中心工作、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以及决算审核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下达年度评审计划。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各项招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等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使用研发基金、科技三项费、技改财政贴息、土地开发整理、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核查;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承办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开展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
  
  (五)审查项目承办单位的财务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承办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承办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承办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承办单位反馈意见,据实调整有关数据,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对时间紧、工作量大、技术复杂,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项目评审的,可采取以评审机构为主体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的形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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