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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盟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审与审查,以及对使用政府性基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项目进度款项的支付、财政投资项目结算以及国有资产的交付使用入账登记,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五条 全盟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的评审; (六)专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中心工作、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以及决算审核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下达年度评审计划。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各项招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等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使用研发基金、科技三项费、技改财政贴息、土地开发整理、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核查;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承办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开展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 (五)审查项目承办单位的财务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承办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承办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承办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承办单位反馈意见,据实调整有关数据,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论内容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对时间紧、工作量大、技术复杂,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项目评审的,可采取以评审机构为主体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的形式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