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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意见
  
  (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防震减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城市建设与防灾减灾能力协调发展,完善包括地震灾害在内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地震、城乡规划、建设、财政、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以城市安全为目标, 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按规划完成建设。
  
  (二)平灾结合。可将市区现有一定规模、面积的空地、公园、街心花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有条件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建设成为多功能场所。平时为群众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或其他功能,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公共应急突发事件时可作为避难、避险场所使用。
  
  (三)因地制宜。结合用地实际、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设密度以及应急避难疏散要求,将可用作应急避难场所的空地赋予避难的功能,划定为避难场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用地情况自行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标准。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等场所,由市政府确定是否建设。
  
  (四)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应在遭遇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公共应急突发事件时均能使用。
  
  (五)快速通畅。应有相关的疏散通道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应设置两条以上,宽度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快速畅通,使群众可以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临时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到今年10月底前,在我市4个行政区和6个县(市)中心城镇的每个社区的空地、公园、街心花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地,规划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挂上统一应急避难场所牌匾,作为临时性的应急避难场所。
  
  (二)规划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按照“试点引导,逐年推进”的工作原则,从2009年起,将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市区内将西林公园、沿江公园、杏林湖公园、站前广场、知青广场等适宜场所列为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点,逐年对拟定场所内各项应急设施进行建设,通过对应急救援设施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为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起到示范作用。各县(市)区应同步推进。
  
  三、建设要求
  
  (一)选择适宜的场址。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以及各种室内公共的场、馆、所均可,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应尽可能将场址选在居民区、办公区、商业区、校区等人群集中区域的周围,方便群众在地震等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地段,远离有毒气体、易燃易爆物、核放射物的储放地和高压输变电线路,确定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垮塌范围之外,保证场所安全性;场所内应有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利于紧急情况下搭建临时性简易建筑及帐篷等。
  
  (二)分级建设场所。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应急避难场所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特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进行灾后紧急救助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收容附近地区群众,使其免受灾害伤害,在相当时期内供避难群众生活的场所;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群众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特大型、大型避难场所的中转地(临时避难场所)。特大型和大型应急避难场所由市政府建设,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由县(市)区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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